紧急!临沂发布预警!极度危险!

临房网 2020-04-0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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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近期,随着天气转晴转暖、高温大风等极端天气频发,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清明节上坟烧纸及进山入林旅游人员增加,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临沂发布预警


4月4日,临沂气象发布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警:预计4日夜间到5日白天,我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和蔓延。注意加强防范。


3月30日,临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紧急部署当前的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始终绷紧防火灭火工作这根弦,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首位;各级要严把生产用火审批关,确需用火的要严格落实防火措施。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防止林缘、林内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和点放“孔明灯”以及生产、生活用火等行为;要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强可燃物清理,突出国家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易过火地区等重点区域,严密排查林区输配电、加油站、天然气管道、在建工程等重点部位风险隐患;要认真吸取近期森林火灾教训,深入研究区域内森林火灾成因,摸清火情规律,找准问题根源,坚决破解“管不住”的症结,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家庭追思、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祭祀倡议,公益宣传等活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倡议书、党员干部带头等形式,引导群众开展居家祭祀、网上祭祀等新型祭祀方式;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科学施救的理念,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扑火人员和航空护林飞机安全。要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及时疏散受火灾威胁群众;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春天风大,天干物燥,一丁点儿火星,就可能引发熊熊烈火!沂南、莒南发布通告!


莒南县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

通   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为坚决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和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用火;

(三)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物品;

(六)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七)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管理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必须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10、119、7212163、721690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0日

沂南县

沂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禁止用火的

通  告


为保护我县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国有北大山林区、国有鼻子山林区、国有孟良崮林区以及其他集体林区中的公益林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从通告之日起到2020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

(二)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焚烧农作物和工商业废弃物料;

(四)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在森林高火险区域,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高火险区内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以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格查办。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林业、应急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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