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帮忙保管钱财 未经同意支取惹上纠纷

临房网 2019-11-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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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一对姨侄对簿公堂,事情来由是从李某的离婚开始,离婚分得十五万元。在继续组建家庭的过程中,父母不同意李某携带这十五万元,最后想到了一个让其他亲人保管这笔钱的办法。李某给当时给关系好姨妈王某办了张存折便把钱存进去,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只是说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间支取。

  在随后的时间里,李某外出一段时间,在回来准备取回时,发现已被自己弟弟支走,王某说因这段时间一直联系不上李某,在李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其弟弟支走的,在争辩不休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李某将十五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保管,王某接受并存入银行,保管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款项支取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李某的权利,李某要求王某返还保管的现金十五万元,符合保管合同的约定,王某应予返还。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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